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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LV手機保護套 不算違反商標法

自由時報/ 2012.11.26 00:00
〔自由時報記者何瑞玲/新北報導〕洪姓男子從中國進口LV手機保護套在網路販賣,被警方依侵害LV商標權移送法辦,檢方調查發現,包括GUCCI、CHANEL、LV的商標登記範圍,都不包括手機保護套,因此未違反商標法,予以不起訴;據悉,LV發現商標被用在手機保護套上情況猖獗,已緊急申請變更商標範圍,目前正由智財局審核中。

不過,承辦檢察官也表示,在智慧財產局完成核定前,使用LV商標在手機保護套上是不違反商標法,但LV的商標是由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所創作,因此仍會觸犯著作權法,只是商標法是公訴罪,即業者不告發檢警也會受理,而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罪,只要業者提告,就會吃上官司。

檢方調查,住在新北市鶯歌區的洪姓男子今年初透過網路,自中國廣東省深圳市進口買入LV商標的手機保護套,每個進口價3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上以445元含運價格販售,台中市警局今年7月網路巡邏發現,認為洪男侵害LV商標權,佯裝買家標購後,將LV手機保護套送鑑定,確認是仿冒品後依違反商標法移送法辦。

洪男坦承販售仿LV的手機保護套,但檢方調查發現,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向台灣智慧財產局登記商標服務類別,包括:眼鏡相關商品、珠寶飾品、別針耳環飾品、鐘錶飾品、服裝及褲襪配件、帽子與耳罩、各式皮靴鞋、各式皮包、提袋及旅行箱等,就是沒有手機套或手機殼等3C相關商品,因此,雖然洪男賣的LV手機保護套是仿冒品,但並沒有侵害LV的商標權,因此偵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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