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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犯罪所得 法部擬非定罪沒收

中央商情網/ 2012.11.24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012年11月24日電)美國日前依「非定罪沒收制度」,沒收扁家以賄款購買的房產。法務部研擬建立非定罪沒收制度,沒收逃犯犯罪所得。

為積極查扣犯罪所得,法務部研擬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傾向採非定罪沒收制度精神,擴大沒收對象和沒收範圍,藉此沒收外逃通緝犯等人的犯罪所得,讓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等「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美國司法部日前沒收,扁家以賄款在紐約和維吉尼亞州購買的兩筆房地產,合計價值210萬美元。

法務部官員指出,美國有非定罪沒收制度,檢察官無須對被告取得定罪判決,就可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聲請沒收被告犯罪有關財產;反觀台灣則須等判決確定後,才能沒收。

現行刑法總則第38條有關沒收、追徵規定,需等被告經刑事定罪後,才有沒收等從刑規定,但假如被告死亡、逃亡或犯罪超過追訴時效,受限於無法定罪,檢方即使查扣可疑犯罪所得,也無法沒收歸國庫。

法界人士表示,相較於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台灣缺乏非定罪沒收的對物訴訟,國內對此如果無法接受,至少應修法將檢察官對沒收的舉證責任改採優勢證據,如此將有助於打擊兩岸電信詐騙集團。

在實務上,法界人士舉例,跨國電信詐騙案被告,即使被查獲身懷鉅額資產,法院常要求檢察官具體舉證證明被告資產是電信詐欺犯罪所得,結果導致縱使被告被定罪,也難以沒收其犯罪所得。10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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