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條文規定,「直轄市政府之員額總數,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依下列規定設置:一、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七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千五百人。二、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七十五萬人以上,未滿兩百二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七千兩百人。三、直轄市人口在兩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滿兩百七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九千人。
四、直轄市人口在兩百七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三百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一萬一千七百人。五、直轄市人口在三百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人。
此外,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置之直轄市政府,以一萬四千兩百人為其員額總數。
人事行政總處說明,上述條文是依據直轄市人口訂定其員額上限,但不一定會給足,因此最後須交由內政部召集相關單位,就桃園縣政府的財政情況、組織編制等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