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萬名表被騙走 改判員工要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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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陳恩惠/綜合報導〕精光堂國際公司位在百貨公司的手表專櫃,遭冒名總公司執行董事者騙走15支高價手表,損失115萬多元,精光堂向當時交付手表的楊姓職員求償;台北地院判楊免賠,高等法院昨逆轉改判楊有重大疏失,應賠償全部損失115萬多元定讞。

冒充董事騙走

去年5月間,精光堂專櫃的張姓櫃姐接獲電話,一名自稱是「總公司執行董事」的人表示,要借專櫃內所有品牌最高價位的手表,供媒體外拍。

張姓櫃姐僅到職一個多月,因此報告較資深的楊姓職員處理;詎料,楊員並未確認來電人士身分,竟依指示將15支高價手表拿到百貨公司後方的超商,交給指定人士帶走。

精光堂公司認為,楊員做法與通常處理程序不合,令人不解,也違反公司內部規則和教育訓練指示,有重大過失,要求負起所有損失,向他求償115萬多元。

楊姓職員主張,事後發覺有異立即通知主管,自己處理上雖有過失,但不應由他負起全部賠償;精光堂公司控告楊涉背信、侵占等罪,北檢以罪證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

台北地院認為,精光堂公司無法證明楊員違反公司內部規則,或為自己利益將表借出,判決楊不需賠償。

沒查證 判定有疏失

精光堂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認為,楊並未向公司查證自稱執行董事身分,也未以公司規定的專屬手機聯絡、核對取表人士身分,就將手表交給素未謀面的男子簽收,有明顯疏失,改判楊員應賠償115萬多元定讞。

記者昨聯絡不上楊某,該專櫃一名女店員說,楊某案發後已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