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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良債權 不可再轉賣

中央社/ 2012.11.22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2日電)金管會今天表示,未來銀行出售房貸、車貸等不良債權,應該要求得標的資產管理公司(AMC)不得再轉售給第3人,並且應委託原銀行或者銀行指定或同意的催收機構進行催收。

為了保護貸款人基本權益,以及避免不當催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公布,新增「非企業戶擔保貸款(以車貸、房貸居多)不良債權」的管理規範。

金管會表示,未來金融機構出售車貸、房貸等擔保貸款不良債權等,應該要求得標的AMC公司不可以再轉售給第3人,並且應委託原金融機構,或者其指定、同意的催收機構進行催收。

同時,金管會指出,為了協助債務人保有賴以居住的自用住宅,若已經出售的擔保貸款為自用住宅借款者,客戶提起前置協商時,AMC公司不行使加速條款或延長還款期限,最長為6年。

金管會統計,民國99年賣掉有擔保貸款的不良債權是7億元、100年7億元、101年到9月底是1億元,相較於無擔保貸款99年賣掉118億元、100年293億元、101年到9月底45億元,金管會說,銀行出售有擔保貸款給AMC公司金額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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