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51歲蔡姓男子於79年某日在台北市一所國小,佯裝教師並搭訕一名六年級女童,以膠帶纏繞女童口、鼻、雙手等,對女童性侵得逞。
性侵時,蔡男發現女童發出聲音,以手掌摀住女童口、鼻,使女童在被性侵過程中窒息死亡。蔡男隨後離去。
案發後,警方當時因無蔡男DNA資訊,未查出凶手,直到蔡男於99年於高雄市再犯下性侵一名智能障礙女子案件時,比對DNA才查出。
法院審理時,蔡男將利誘、綑綁、性侵女童等重要情節均推給胞兄,辯稱是胞兄主導;法院一審不採信其說詞,依強姦致死罪判處蔡男無期徒刑,判蔡男胞兄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現場僅採集到女童及蔡男的DNA,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蔡男胞兄犯案,仍判處蔡男胞兄無罪。
高院審酌蔡男有商專學歷,案發時任職電腦程式設計師又已婚,育有小孩等,卻在結婚紀念1週年當天隨機挑選柔弱無助的國小女童施暴,手段殘忍,手法膽大妄為。
高院考量他以膠帶纏繞女童口、鼻時,留有鼻孔讓女童呼吸,性侵時有殺人的未必故意等,以強制性交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蔡男仍可上訴。
此外,蔡男雖以追訴權時效已過抗辯,高院認為法定追訴時效是以「偵查不進行」才開始計算,從案發至99年查出蔡男期間,檢方並未停止偵查,因此時效應於去年10月11日才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