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分別增訂各直轄市及準用直轄市規定的債務存量上限,扣除修正施行前1個月最後1天已實際舉借未償餘額的數額後,尚可舉借額度占前3年度GDP比率,先按各直轄市主張的有利指標,包括賦稅實徵數、人均負債、面積等相關指標分配,台北市為0.22%、高雄市0.15%、新北市0.15%、台中市0.1%、台南市0.1%及桃園縣0.1%。
根據現行規定,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所舉借的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前3年度名目GNP平均數的48%,中央40%,地方合計8%,其中北市3.6%、高市1.8%、縣市2%、鄉鎮市0.6%。
這次修正與國際接軌,草案規定債限基準改按前3年度名目GDP計算,各級政府總債限為GDP的50%。中央41.2%,直轄市總債限7.25%、縣(市)總債限1.43%、鄉(鎮市)總債限0.12%。
其餘可舉借額度,草案規定,按各直轄市前3年度自籌財源占其歲入比率的平均數為權數所計算的分配比率,每年由財政部公告。
草案並增訂,各地方政府每年度舉債額度,納入財政努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