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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員盜保險箱 慶豐銀連坐賠549萬

自由時報/ 2012.11.2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盧冠誠/台北報導〕慶豐銀行台南分行前職員趙國強監守自盜,用假金飾、假鑽石掉包,偷取多名客戶保險箱內上千萬財物,當時估算受害有30多人,其中蔡姓、黃姓女客戶對趙國強、慶豐銀行提出財物連帶賠償,並依「消費者保護法」對銀行疏於管理請求懲罰性賠償;最高法院判決趙國強和慶豐銀行應賠償2人共689萬4631元現金(其中549萬餘元是對銀行的懲罰性賠償),加上利息、金飾,總計超過1600萬元,全案確定。

刑事部分,法院認為趙國強(51歲)專挑客戶很少察看的保險箱行竊,置入假金條 、金飾、掉包鑽戒或放置字紙(高價賣出金塊、金條)以掩飾犯行,依竊盜和背信罪判刑6年確定,趙正在台南監獄服刑。

趙國強原在慶豐銀行台南分行經辦保險箱業務,因迷上收藏真空管收音機和家具骨董,又須負擔父母醫療費用,92年6月起,利用職務之便私開客戶保險箱,偷走金條、金幣、鑽戒等財物,再用鐵塊噴金漆掉包,擺進假金飾充數。

96年起,保險箱客戶陸續察覺財物遭掉包,向銀行反映並報警,查出是已退休的趙國強任內所為。

一審時,台南地院判決慶豐和趙男,應賠蔡女27萬9500元、賠黃女112萬3645元的財物損失;「懲罰性賠償金」部分,慶豐要賠蔡女63萬8794元、賠黃女47萬1330元,雙方都不服而上訴,台南高分院判趙和銀行應賠2人共689萬4631元,以及利息和金飾,粗估賠償金額(加計金飾換算市值)超過1600萬元,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

慶豐銀已被標售 存保:概括承受

最高法院合議庭又認為,慶豐銀行未按時檢查監視系統,以致趙多次開箱、關閉監視器等不尋常行徑,遲未被發現,未能確保保管箱租賃服務安全,確有監督不周之責,且類似案件層出不窮,決定以549萬餘元的懲罰性賠償金,重懲慶豐銀行,以警惕其他金融機構業者。

慶豐銀被中央存保接管後, 已拆成4個標案分開標售完成,中央存保表示,將與律師研究是否有新證據並向法院聲請更審,若無,就會概括承受、賠償損失。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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