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泰安於民國88年間在印度洋作業時,疑因不滿漁船上陸籍漁工不聽服從,持槍殺死其中12人,另3人跳海後至今下落不明。
龔泰安隨後將漁船開入模里西斯國港口,遭當地警方逮捕,以屠殺罪移送法辦,判處20年有期徒刑;今年11月15日,假釋出獄遭驅逐出境,經刑事警察局押解回台,今天傍晚依殺人等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傍晚偵訊後,以龔泰安殺害15條人命罪嫌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高雄地院法官晚間開庭偵訊後,深夜10時左右,裁准羈押禁見。
雄檢指出,龔泰安在雄檢應訊時全盤否認犯行,但到聲押庭時,就坦承模國所指控他的屠殺等5條罪狀,檢察官當庭強調,龔泰安涉及殺害15條人命,其罪非輕,有串證逃亡之虞,應予收押禁見,獲得法官認同。
雄檢說,龔泰安在國外服刑的刑期,檢方日後求刑會予參酌;龔男在國外服刑刑期,日後入獄服刑依法雖可折抵,但全案仍需經法官審理裁判。
雄檢又說,本案司法管轄權不受外國司法裁判結果影響,相關規定刑法也有規範,全案將會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