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KTV委任律師陳岳瑜受訪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徐女於民國98年間和哥哥、友人到新北市板橋區的錢櫃KTV歡唱,玩到凌晨從2樓包廂離開。徐女喝醉後,由哥哥扶著離開,途中卻不慎從2樓欄杆縫隙墜落到1樓,造成顱骨骨折、腦出血,送醫急救一度住進加護病房,並進行顱骨成形手術,後來仍留下耳鳴的後遺症。
徐女認為錢櫃管理有過失,沒在欄杆空隙處設置護欄或警告標示,才會發生意外,於是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醫藥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近80萬元。
錢櫃表示,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徐女當時酒醉,可能是在和哥哥、友人推擠後翻落。
法院審理時,徐女哥哥作證稱,當時拉著妹妹要離開,途中妹妹突然把他推開,就從柱子旁縫隙掉下去。
法官勘驗現場、參酌案發錄影畫面後,認定欄杆旁確有約17公分空隙,卻沒有加裝保護設施,錢櫃應負8成過失責任,徐女則負2成責任,判決錢櫃應賠償徐女6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