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今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指出,台中市22歲何男與21歲蔡男在民國100年3月間,利用蔡男胞姊及其男友急需用錢,合資1萬元借給蔡女。
雙方約定利息每10日為1期,每期2000元,並預扣利息2000元,蔡女實取得現金8000元,現場簽下面額2萬元本票交給蔡男質押。
事後,蔡男及何男向蔡女收取利息,蔡女不在家,由蔡父交付1萬3000元結清債務,並取回本票。案經警方通報偵辦。
台中地檢署今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指出,台中市22歲何男與21歲蔡男在民國100年3月間,利用蔡男胞姊及其男友急需用錢,合資1萬元借給蔡女。
雙方約定利息每10日為1期,每期2000元,並預扣利息2000元,蔡女實取得現金8000元,現場簽下面額2萬元本票交給蔡男質押。
事後,蔡男及何男向蔡女收取利息,蔡女不在家,由蔡父交付1萬3000元結清債務,並取回本票。案經警方通報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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