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依本辦法得轉讓之員工,係指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於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員工。前述子公司之範圍,得依民國96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辦理。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貢獻等標準,由董事會另訂定之。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範圍內調整之。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3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2.4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本次所訂買回區間價格73.85元至130元,尚落在規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上限暨下限範圍中。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