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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聯提案 明訂兒童票以年齡為準

自由時報/ 2012.11.2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曾鴻儒/綜合報導〕為明確規範兒童、老人及身障人士之必要陪伴者票價優惠,立法院台聯黨團昨經程序委員會提案修正相關法律,明訂應用實際年齡做為兒童票優惠標準,並對違規業者增訂罰則。

違者按次罰六千至三萬元

鑑於國內業者多以身高做為兒童票優惠標準,致成長快速之兒童必須購買全票,有違保障兒童福利及權益之本質。台聯黨團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訂國內公、民營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文教設施,應予未滿六歲之兒童免費招待,且應予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之兒童半價招待。違反該規定之業者,草案將處以六千元至三萬元之罰鍰,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另外,現行「老人福利法」雖規定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應享國內公、民營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文教設施半價優惠,也規定雇主不得對老人員工予以就業歧視,但並無相關罰則。

台聯黨團也提出修法,對違反該規定之業者處以六千元至三萬元之罰鍰,若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針對身障人士的必要陪伴者一人,得享國內公、民營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文教設施半價優惠;台聯黨團也提案修法將「得」改為「應」,並對違反該規定之業者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之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交通部官員指出,目前規範公車、客運業者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軌道運輸業者的「軌道運送規則」,已經明訂需以年齡為兒童票最終認定標準。

交通部在七年前已經修法,規定業者可以身高做為初判方式,但須以年齡為最終認定標準,只要出示證件證明,就可適用六歲以下免費、十二歲以下半票的兒童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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