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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本公司101年現金增資調整發行價格及股數暨原股東及員工或認股人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之補償方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1.20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1/11/202.公司名稱:誠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因近期受到歐債及全球經濟低迷影響,導致整個國內外資本市場劇烈變化,造成股市行情不佳,本公司股價亦下修,恐無法順利募集完成,經考量實際募集資金狀況,為期能完成此次資金募集,本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1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2780號函 核准101年現金增資調整發行價格、股數及變更募集計畫。6.因應措施: 為確保員工與原股東或認股人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公司擬具101年現金增資調整發行價格及股數之補償方案:一、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因調降認購價格致原股東、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特訂定本補償方案補償之。二、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本公司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之特定人。三、退款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至101年11月22日止。四、申請方式:1. 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於101年11月12日之前寄發「股款退回申請書」予已繳交股款之股東及員工。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仍維持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退回價差並補償繳交認購股款所損失之利息。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1年11月22日)前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22號5樓;電話:(02)2563-5711)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檔案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五、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仍維持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補償繳交認購股款所損失之利息,計算公式如下:A.在可認購比例範圍內之部份【認購股數x(35-10)元】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 x利率(註2)/365】B.超過可認購比例範圍外之部份【超過可認購比例股數x原發行價格35元】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 x利率(註2)/365】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年利率(註2)/365】3.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原繳款期限截止日起至退回日應加計之利息:仍維持認購意願者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以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價差及補償利息。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01年11月22日起迄101年12月3日止;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註2: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1.345%計算之。六、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現金增資募資案原股東及員工原訂繳款期間為101年9月19日至101年9月27日,因近期受到歐債及全球經濟低迷影響,導致整個國內外資本市場劇烈變化,造成近日股市行情不佳,本公司股價亦下修,恐無法順利募集完成,經考量實際募集資金狀況,為期能完成此次資金募集,於101年11月07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發行價格及股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1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2780號函核准調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由原新台幣35元調整為10元整,發行股數由2,500,000股調整為3,500,000股。(2)本公司負責人出具願負賠償責任之承諾書誠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於101年06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6124號函申報生效及101年9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0159號函核准變更在案。因近期受到歐債及全球經濟低迷影響,導致整個國內外資本市場劇烈變化,造成股市行情不佳,誠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價亦下修,恐無法順利募集完成,經考量實際募集資金狀況,為期能完成此次資金募集,誠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業於101年11月2日決議通過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調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股數及變更募集計畫暨對原股東及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之補償方案。誠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或員工權益。若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書人:李民海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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