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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電子:公告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信邦三,代碼:30233)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02年01月03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1.20 00:00
(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九十九年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99年8月26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02年4月15日)止,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債。 (二)、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1年12月3日至102年1月2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2年1月2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2年1月3日。(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1年12月3日。(七)、債券收回手續:因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債之債券持有人以帳簿劃撥作業方式至參加人(證券商)處申請辦理本轉換債收回手續者,最後申請日為101年12月28日。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1年12月3日)起至屆滿日(102年1月2日)之前一營業日止,攜帶集保帳戶印鑑及證券存摺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集保公司送交本公司事務代理機構(受理期間內送達方生效力)辦理。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並統一於102年1月9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交付債券持有人。 (八)、若債券持有人未於前項受理收回期間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本公司得於該期間屆滿時按當時之轉換價格(目前轉換價格為新台幣20.10元),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本轉換債亦將於102年1月3日起終止上櫃買賣。 (九)、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100-08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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