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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妨害孩童身心發展皆觸刑法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2.11.20 00:00
近來兒童受虐事件層出不窮,立法院院會今天(20日)三讀修正刑法第286條,將虐兒適用範圍由「妨害身體發育」擴大為「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並刪除拘役或罰金刑。至於施以凌虐並意圖營利者,則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的資料顯示,台灣未滿18歲的受虐兒少在2006年共有7,837人,2010年達到1萬8,454人,5年期間的受虐人數成長1倍以上,且近來凌虐兒少的手段日益殘忍,更有多起致死事件,顯示台灣兒少受虐情形相當嚴重。

立法院院會20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對於虐兒的定義不再只限於妨害孩童身體的自然發育,凡是對於未滿16歲者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刪除拘役及罰金刑。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原音)過去都在講說對孩子施以凌虐,然後導致他身體自然發育(受阻),再處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其實時代已經不一樣了,我想不只是身體的自然發育,就是妨害孩子的身心健全或發育,其實都應該涵蓋在裡面,所以我想新通過的法律在這個部分有做特別明確的規定。』

另外,對於施以凌虐而意圖營利者,過去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元以下罰金。這次修法也大幅提高罰金額度至300萬元以下。

王育敏認為,孩子的發展不是只有身體,還有心理的部分,過去就有不少心理虐待的個案,因此,未來只要證明對孩童的身心發展造成影響,施虐者都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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