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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扶養親屬年齡限制 約41萬人受惠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2.11.20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2.11.20 謝莉慧/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0)日三讀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放寬其他親屬或家屬扶養免稅額的年齡限制,未來只要符合民法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身分,凡是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者,都可列為納稅義務人的扶養對象。新制最快將於明年5月報稅時即可適用,據財政部估計,將有41萬人受惠。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除了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如果扶養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也得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

但根據2011年12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其他親屬列報的年齡限制,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20歲到未滿60歲間無謀生能力親屬意願,進而影響弱勢者生存權益;無謀生能力者不應該因為年齡而改變受扶養需要,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財務負擔也不因受扶養者年齡而有所不同,年齡限制不合乎課稅公平原則。

今天立院三讀通過的條文修正草案,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只要符合民法的身分認定,凡是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都可以列為扶養對象。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其邁受訪表示,景氣不好,修法有助於緩解弱勢家庭的經濟重擔。

而財政部長張盛和日前在草案初審通過時表示,修法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可望進一步照顧經濟弱勢及保障賦稅人權,將有41萬人受益,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約新台幣2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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