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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代理孕母 衛署:研議訂定專法或修法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2.11.20 00:00
代理孕母話題引發討論,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今天(20日)表示,2004年公民會議時即達成「有條件開放」的共識,9月的公民會議進一步達成「不孕受託者能同時提供健康精子、卵子,或只能提供精、卵之一者應及早開放」的共識,且政府必須介入保障雙方權利。國健局表示,衛生署傾向開放代理孕母,至於是否要訂定專法或修改「人工生殖法」,則要再召開專家會議決定。

藝人王芷蕾和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女兒連惠心透過代理孕母產子的消息,讓許多不孕婦女有了一線希望,國內也再度出現是否開放代理孕母的討論聲浪。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副局長孔憲蘭20日在國民黨立院黨團記者會上表示,2004年的公民會議曾做成「有條件開放」的共識,今年9月再次召開公民會議,進一步達成不孕受託者能同時提供健康精卵者,或可以提供精子、卵子之一者,應及早開放、政府應介入代孕制度以保障雙方權益、以及代孕是無償行為,不是商業工作等共識。

孔憲蘭說:『(原音)對於代孕者、委託者跟胎兒雙方的權益,不論是什麼形式的代孕,將來政府都應該積極介入代孕制度的運作,且非常強調代孕者的權益保障。公民一致認為代孕是無償行為,應該可以給予必要費用,但不是工作報酬,並且肯定代孕是利他行為,並不是賺錢的商業工作。』

孔憲蘭表示,衛生署傾向開放代理孕母制度,但2004年討論的代孕制度草案複雜,未來要訂立專法還是修改「人工生殖法」,須再召開專家會議決定。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郭全慶則表示,依目前「民法」規定,若有分娩事實,代理孕母所生出的子女即認定為其子女;若有婚姻關係,則會推定為婚生子女,使得代理孕母將面臨民法「否定子女之訴」的情況。因此,他建議訂定專法規範代理孕母的法律權利義務和倫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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