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日光為支付公開收購旺能光電部分普通股所需之股份對價擬辦理增資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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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前
日  期:2012年11月19日公司名稱:新日光(3576)主  旨:本公司為支付公開收購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普通股所需之股份對價,本公司擬辦理增資發行新股發言人:洪傳獻說  明: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股份受讓2.事實發生日:101/11/19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被收購公司」)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不適用7.併購目的:為整合整體資源、擴大經營規模以提升經營績效及競爭力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擴大經營規模以提升經營績效及競爭力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擴大經營規模以提升經營績效及競爭力、故併購對日後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應有正面之助益。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1.換股比例:本次本公司擬以每股被收購公司股份支付現金新台幣0.5元及本公司股份0.703股之對價。2.計算依據:經可量化之數字及市場客觀資料,分別依市價法、股價淨值比法等數據加以分析,並進一步瞭解旺能光電目前經營狀況與未來發展方向等因素後,最適之每股收購參考價格區間應介於每股新台幣11.27~12.64元。依本公司截至民國101年11月16日(含)之前5日營業日平均收盤價新台幣15.52元為基準,交易對價總計為新台幣11.41元,介於上述所評估之每股收購參考價格區間(新台幣11.27~12.64元),本價格金額應屬合理。11.預定完成日程:本公司擬公開收購被收購公司部分普通股,公開收購期間自民國101年11月20日上午9時00分起至民國101年12月14日下午3時30分止(臺灣時間),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收購有價證券期間每個營業日上午9時00分至下午3時30分(臺灣時間)。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不適用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不適用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不適用16.其他重要約定事:本次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為40,498,000股(下稱「預定最高收購數量」),約為申報當日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15.0% (40,498,000股/ 269,988,911股≒15%,四捨五入進位);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前開預定最高收購數量,但已達35,099,000股(約為申報當日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3%,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即告成就,在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均成就(包括取得本次公開收購所應取得之相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核准、報備、申請、申報及通知)後,本公司最多將收購預定最高收購數量之股數;公開收購條件均成就後,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最高收購數量,本公司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每股收購對價條件為本公司新發行普通股0.703股及現金新台幣0.5

元;每一應賣人所取得之股份對價總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以股票面額(每股10元)按比例折算現金給付,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18.其他敘明事項:無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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