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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騎單車歸還 不起訴惹議

自由時報/ 2012.11.17 00:00
被查到才還車 公訴罪無關車主告否

〔自由時報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海軍蘇澳東海營區郭姓少尉軍官,涉嫌偷竊腳踏車代步,經警查獲送辦;檢察官認為郭只是偷車代步,事後將車歸還,無取得意圖,屬於「使用竊盜」,為刑法所不罰,再加上車主不要提告,全案不起訴處分;只不過,民眾批評又是恐龍案例,質疑車主若不報警找得回車嗎?被告是在警方查到才還車,又不是主動歸還,竊盜是公訴罪,與車主告不告無關,這樣都不算竊盜,根本是變相鼓勵犯罪;檢察官說,這種案件很常見。

警方調查,24歲郭姓少尉9月17日傍晚,在蘇澳火車站前,竊取他人未上鎖的腳踏車,騎到服役的海軍東海營區停放,21日再從營區騎到車站原處停放;30日以同樣手法,竊取張姓女學生停在車站前的腳踏車,做為車站到營區間的代步工具,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查獲郭嫌涉案。

郭某坦承騎走腳踏車,但否認竊盜;他說,聽說蘇澳火車站前有一堆沒上鎖的車,可以先騎再還,他多是週一或週日收假時,到車站騎走別人的腳踏車,週五放假再騎到車站歸還,9月30日當天大雨,穿雨衣、撐傘步行到營區至少要10分鐘,他才會貪圖方便,騎乘別人腳踏車,他都會歸還,也知道錯了。

案發後3天,郭請營區同袍將車騎到警局,車主查收並無損壞;女學生說,不要提出告訴,對郭所述沒有意見,只是希望不要再犯,也可能是自己腳踏車沒上鎖,讓被告誤認可以使用。

檢方:須有取得意圖 使用竊盜不罰

宜蘭地檢署將全案不起訴,檢察官認為,竊盜罪的成立,除客觀須有竊取行為,主觀還要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也就是所謂「取得意圖」,若只是「使用意圖」,在不使該物質變或減低經濟價值條件下,加以使用後交還原所有人,屬於「使用竊盜」為刑法所不罰。

律師林國漳說,「使用竊盜」在法律上有不同見解,將他人所有財物予以利用,使自己受益或做同等支配,仍可依竊盜罪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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