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統一超商在今年8、9月間推出「憤怒鳥個性馬克杯」集點活動,活動才開始沒多久就嚴重缺貨,要求客戶如果喜歡還要預購,且須加價預購才能購得。
9月1日,江姓婦女想要紅色憤怒鳥個性馬克杯,當天到台中市西屯路統一超商,看到架上有一個,完成加價預購後,拿起馬克杯就要離去,鍾姓店員立即阻止,說這是展示品,預購的要幾天後才能拿到,但江女拒絕。
2人除了發生口角,鍾某出手要拿回杯子,但江女不放,雙方都有掛彩,2人告進警局,辯稱是對方先動手,自己是自我防衛。
檢察官說,自我防衛是當對方要攻擊你時,基於排除攻擊而出手阻擋,若因此導致對方受傷,屬於自我防衛不罰。但是該案雙方都是在對方已放手、或沒有攻擊行為時,再去攻擊對方,那是報復攻擊行為。不論是誰先出手,都不能主張是自我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