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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炒股 陸祭股息紅利差別個稅

中央社/ 2012.11.16 00:00
(中央社台北16日電)為防短線炒股,引導股市投資者長期投資陸股,大陸官方宣布,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大陸財政部今天在官網公布上述政策。

大陸財政部說,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新制規定,個人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20%。

大陸財政部表示,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希望鼓勵長期投資股市,抑制短期炒作,促進大陸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按照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比例稅率課徵個人所得稅。

官員表示,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課徵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於10%。

官員說,實施差別化個稅後,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10%。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股息包含現金股息或股票股息(台灣稱為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紅利則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後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每年可分配盈餘數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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