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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違章要收費 自治條例草案 議會二度退回

自由時報/ 2012.11.16 00:00
縣府指已善盡責任 並不是不管 議員指制定後也難執行

〔自由時報記者黃淑莉/斗六報導〕拆除違章建築要付費!縣府訂定「雲林縣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草案」第二次送議會審議,縣議會多位議員認為該法令根本是無法執行的法令因此再次退回。

縣府統計截至十月全縣違建待拆除有二千二百一十五件,建設處指出,以目前每年編列一百萬元拆除經費,以妨礙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及水利安全等違建優先排序拆除,無法有效阻止民眾的違法行為。

另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的建築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應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內政部也多次函文各縣市政府,需訂定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的自治條例,有效處理違章建築問題。

民眾指只會引發更大民怨

建設處表示,縣府訂定雲林縣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草案,去年三月送縣議會審議,但遭大會退回,這次定期大會再送議會,還是遭議會大會決議退回,縣府已善盡行政責任,並不是放任違章不管。

建設處表示,目前實施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的縣市政府,包括台北市、苗栗縣、嘉義縣、台南市、屏東縣、宜蘭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其餘縣市尚未訂頒,原因多是法案遭議會擱置或退回。

縣議員李明哲指出,縣府訂定自治條例,由違建所有人負擔拆除費,就法公平執行面來看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但台灣到處都是違章建築,尤其農業縣市更是普遍存在問題,制定該自治條例根本就是無法執行,縣府依中央命令制定法令,已盡到行政責任,但就議會審議,議員也是反映民意。

民眾歐先生強調,違建問題在台灣各地普遍存在,政府制定這樣的法令只會引起更大的民怨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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