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增訂「六輕條款」,對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等,增訂應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行政院會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法案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擴大適用於各業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
草案明訂雇主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預防;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的預防等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致發生職業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規定,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經醫師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建議,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時,並採健康管理措施。
草案增訂「六輕條款」,明訂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的化學品數量達規定量以上者,事業單位應依規定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報告,及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草案明訂,違反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露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職業災害者,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有鑑於石化工業如因疏於安全衛生管理而導致危害性化學品洩露或引起火災、爆炸,影響公安甚鉅,且將因違反規定而獲有利益,所得的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依行政罰法規定,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