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航得標人雲林縣府前祕書長黃定川判7年

中時電子報/洪榮志、周麗蘭/綜合報導
13 年前
雲林縣政府前祕書長黃定川經辦斗六市朱丹灣體育生活園區建築土地公開競標案,雖沒被查獲貪汙受賄,卻因五度違法展延得標人支付土地餘款的日期,圖利得標人一千五百多萬元押標金免於被沒收,仍被台南高分院重判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三年,黃定川聞訊頗感冤枉。

黃定川庭訊不否認曾批准得標人申請延期繳款,卻否認圖利他人;他強調,雖然會辦的主計處及法制科對業者延期繳款有不同意見,但為顧及縣府區段徵收開發的重大公共利益,並兼顧得標人繳納的部分現金,才簽請縣長以行政裁量補救競標須知不周之處。

不過,二審認為,黃定川擔任公務員長達卅五年,歷任省政府地政處及雲林縣政府多個局處首長,還獲縣長蘇治芬信賴升任祕書長,更應高規格要求己身品操,為下屬表率。

他卻反其道而行,面對利益龐大的朱丹灣標售案,竟阻止承辦人員依法沒收押標金,還不顧主計處、法制科多次表示反對意見,任令得標人一再申請展延繳款期限,更利用首長對他的信任,建請上級同意得標人繳交餘款,喪失得標人應限期繳款的公平性,圖利得標人免於被沒收押標金高達一五三二萬五千元,犯罪情節不輕。

此案緣於民國九十七年間,雲林縣政府辦理斗六市朱丹灣體育生活園區區段徵收建築土地公開標售案時,其中有兩筆土地由邱素琴及順東企業共同得標,總價一億六千多萬元,扣除得標前的保證金及得標後的押標金差額一千五百多萬元,縣府曾要求得標人六十天內繳交土地餘款一億四千多萬元。

得標人因本身條件資格有問題,銀行有所疑慮不敢核貸,期限內無法繳款,數度申請延期。雖然主計處、法制科都表達反對意見,縣長蘇治芬甚至還批示「逾期原因倘為當事人不可抗力,始准所請」,但黃定川仍沒有依照長官指示原則辦理,直接代為決行同意展延繳款期限。

後因承辦人認為得標人一再展延繳款期限,於法不合,決定簽呈沒收得標人押標金時,黃定川不僅直接要求承辦人員暫緩發文,甚至還擱置不發公文,替得標人護航,直到對方順利獲得銀行貸款,免除押標金被依法沒收。

九十八年黃定川因此案被雲林檢方傳訊,並諭令以三百萬交保候傳後,隨即申請自願退休獲准;隔年還被監察院彈劾。今年三月雲林地院依圖利罪重判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三年;黃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也被駁回。但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