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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控女檢包庇 蘆洲施寧自曝送賄

自由時報/ 2012.11.14 00:00
陳經手8件 業者沒事

〔自由時報記者何瑞玲、王定傳/新北報導〕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被控收賄包庇電玩業者,19案中4案獲不起訴,板橋地檢署昨表示,全案由特偵組偵辦中,不便說明。但據了解,電玩業者施永華(綽號蘆洲施)指稱的19案,被告均是「名義負責人」陳俊雄,89年到91年間計有17件獲不起訴,92年到93年間,陳玉珍經手其中8件,2件不起訴、6件以連續犯為由,移送法院併辦後均獲不受理。陳玉珍在不起訴處分書中還援引憲法,論述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批評當時台北縣政府拒發新照的行政命令違反憲法,以拒審核照的管理懈怠手段,剝奪業者請照權利,是對工作權與平等權的侵害;她並以業者已繳娛樂稅,既然縣府拒核新照在先,就不能以行政命令拘束業者,依此認定業者並未故意非法營業,不成立犯罪。

處分書還援引憲法

資深司法官均認為,處分書中援引憲法批評行政法,相當罕見,一般檢方立場均以被告所涉有無觸犯刑法或相關行政刑法即可,且就算行政法規出現不完備,也不需要檢察官論斷,陳玉珍的書類似乎有特定立場。

施永華經營電玩店,是以陳俊雄為人頭,89年到91年間,被當時的台北縣聯合稽查小組移送17件,但17件均獲板檢不起訴,92年到93年間的19件,陳玉珍將2件不起訴,6件裁定不受理。另92年有2件被檢方聲請簡易判決,同年還有7件、93年1件也均以連續犯移送法院併審,因此19件移送法院後,有17件最後被法院視為「同一犯行」判刑。

認定業者沒有違法

陳玉珍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用字遣詞多為華加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解釋,華加負責人陳俊雄主張無違法,認為該公司取得電子遊戲場公司營業執照,向台北縣申請電子遊戲場的營利事業執照被拒,加上縣府頒布行政命令拒發新照,致公司無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已向台北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陳玉珍於是在書類中提出五點,認定業者沒有違法,包括:一、縣府行政命令違反憲法,二、縣府行政法規不完備的管理懈怠,剝奪業者申設權利,縱使未辦理登記經營電子遊戲場,僅屬行政刑法犯罪構成要件不充份,不成立犯罪,三、業者均有繳納營業娛樂稅,履行公法納稅義務,無違法故意,四、縣府駁回業者申照違法,不得再以行政命令拘束業者,五、業者所犯僅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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