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11/132.公司名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聯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新光人壽董事會決議出售大台北地區不動產,並授權董事長依本公司相關業務權責辦理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俟日後簽訂買賣契約時,另行依規發布重大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