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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索非屬就業資料 可提檢舉

中央社/ 2012.11.13 00:0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3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就服法修正條文,增列雇主不可要求求職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遇此情況可檢舉,最高可罰30萬元。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組對此進一步說明,較常出現案例有雇主會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提供女性驗孕報告、詢問政黨傾向和性取向,這類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資料。

職訓局就業服務組指出,通常會詢問隱私資料的雇主或面談者,並不限於某些特定行業,需從個案認定。求職者若遇上述侵犯隱私情事,可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依法可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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