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劉男於民國99年3月23日駕駛貨車載送輪胎到位於桃園縣龍潭鄉的1家賽車場,經看管賽車道出入口閘門人員開門而進去後,卻不慎撞上1名在車道上練習重機的陳姓車手,陳姓車手送醫後不治。
法院一、二審時,法官都審酌門禁管理員工未確認場內車道是否淨空,就開啟閘門入口,導致被害人死亡,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管理員10月徒刑,劉姓駕駛則遭判處8月徒刑。門禁管理員工部分已被判刑確定。
高院更一審認為,劉男每週會有幾天在賽車場內教學甩尾等賽車技巧,對場內規則不會不熟悉,且劉男當天抵達賽車場出入口時,有在場外等待一下才進場,對於場內有無其他車手練習,難認完全不知道,仍判處他8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