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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手機用4天 送警仍涉侵占

自由時報/ 2012.11.1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撿到別人掉的手機,絕對不能占為己有使用,台中市李姓男子拾獲他人的手機,將手機內資料刪除,使用4天後以遺失物交給警方處理,昨天依侵占罪嫌向法院簡易判決;苗栗警方說,每支手機都有序號,拾獲者若逕行使用,警方受理被害人報案後,可依序號追查出冒用者身分送辦。

檢警調查,李姓男子今年2月在苗栗市中正路拾獲鄧姓男子所遺失的HTC牌行動電話,內有門號SIM卡,李某拾獲後,並未立即送交警方處理,而將行動電話內資料刪除,並載入音樂檔案予以侵占使用。

李姓男子於4天後主動以拾獲遺失物為由,將手機送交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招領,警訊時,李某坦承拾獲手機並將手機內資料刪除,並載入音樂檔案及使用拍照功能,供自己使用之事實,而被送辦。

可依序號 查出使用者身分

警方說,每支手機都有序號,又稱為國際移動設備辨識碼(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 number,IMEI),等於是行動電話的身分證,拾獲者如果使用撿來的手機,只要插入門號SIM卡,警方就可依手機序號查出使用者身分,若被害人無法提供序號,警方就無從找起。

苗栗縣警局刑警大隊舉例說,一名張姓女子3個月前在苗栗市區失竊一支手機,行竊的陳姓女子一直未使用,最近剛插卡使用,就被刑大幹員依序號查出身分,依竊盜罪函送法辦。

電信業者說,新購的手機序號通常印在外包裝盒上,同時也存在於手機記憶體中,共有15碼,是國際上公認的手機標誌序號,如果外包裝不見,民眾可在手機上輸入(*#06#)就可查詢出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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