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老翁雖坦承擋住公車卻替自己解釋說,因患有糖尿病要坐公車到醫院看病,之前掛號掛很久才排到下午一點半,擔心錯過這班公車會來不及,於是跑到司機車門旁跟他拜託,見對方不理,情急之下就跑到車頭,從頭到尾沒有妨害自由意思。
但張姓司機向警方表示,當天所開「七○」路公車,行經三多路與仁愛街口停等紅燈,突然林姓乘客從對街跑過來敲門要求停車,此時他是停在快車道上停紅綠燈,且依規定,他不能臨時停車載客,因此基於安全理由,揮手示意說不可以上車。
對方見狀便走到車頭對他指指點點,他刻意將車倒退,對方還是擋在車頭,過了五、六分鐘,真的沒有辦法,打電話請員警前來處理。
承辦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調閱相關行車記錄器後,確認林翁曾拍打右側車門要求上車,以一般駕駛經驗,應該知道這是欲搭車行為,不至於受到恐懼;且事發當時正值下午一時許,若遭擋車,只要大聲呼救,有人發現便能立即解圍,未達到妨害行車自由程度,因此,考量後判決老翁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