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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稿:孩子也是國家的嗎?

立報/本報訊 2012.11.12 00:00
■陳怡光家長初次申請自學時,經常遇到熱心的老師苦口婆心想勸退他們,理由不外乎「孩子也是國家的」,教育這種大事,怎麼能家長自己說了算!今年11月,我去德國柏林參加全球在家教育(自學)會議時,德國代表說他們政府不但禁止孩子在家自學,違反的家長還會被逮捕入獄,理由是德國是個多元社會,而強迫自學學生入學可避免「平行社會」的發展。少數想自學的家長無權將其子女分離於社會之外,這些孩子必須透過學校系統融入社會,進而社會化到可以接受政府認為合適的「民主價值」。因此,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鞏固社會多元價值,即使犧牲少數自學家長的教育選擇權也在所不惜。然而,聯合國早在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第3項明白表示「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此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3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4項規定「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而且該公約第4條第2項規定,這是不得減損的權利。台灣學生雖然從1999年起就可以在國中小學階段合法自學,並從2011年起承認高中自學,但部分縣市的自學審議會委員們還是跳脫不出「孩子也是國家的」心態,任意否准家長申請自學,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違反上述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規定家長對其子女的教育有優先選擇的權利。教選盟呼籲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協助家長申請和辦理自學,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之實現。(保障教育選擇權聯盟總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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