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璨圓光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1.12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1/12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另亦須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之規則性投資人。為強化本公司的國際競爭力、並提升整體營運效能,應募人之選擇以可擴大本公司產品在全球市場銷售之出海口、以及在生產製造上可擴大規模經濟與接單能力之規則性投資人為限。本公司擬洽定之應募人為三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安」)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廈門市三安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其與三安均非屬本公司之關係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20,000,000】股普通股(實際發行股數於法令規定範圍內提請臨時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5.得私募額度:發行總金額上限暫定不超過新台幣【2,352,000,000】元(實際發行金額視實際發行股數與實際私募價格決定之)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i.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價格以不低於下列二參考價格較高者之八成,於股東會決議訂價方式後,由董事會依股東會之決議定價,參考價格為:(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ii.本次私募價格係依據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訂定之,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購置機器設備】,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預計除可強化公司財務結構、降低資金成本外,可提升公司之產業地位與長期競爭力,有利於股東權益。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及公司未來營運發展需要,考量引進規則性投資人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等因素,以及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有一定之轉讓限制,亦可確保公司與規則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以及雙方合作發生綜效所需的時間,有利公司提升籌資彈性,故擬辦理私募。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行賣出。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取得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式後,申請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民國101年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有價證券案,將自10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此議案時失效。(2)本次私募普通股將於股東會臨時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3)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完成需俟相關交易檔案之交易前提條件全部成就,包括但不限於取具雙方董事會與股東會核准、及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4)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5)由董事會訂定發行新股增資基準日。(6)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得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本次有關之契約或檔案,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有價證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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