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憂鬱女 二審判無罪
中央社/
13 年前
(中央社記者黃進恭台中11日電)廖姓男子曾犯性侵案,2年前假釋出獄,監控期間,又犯下性侵案,一審判1年多,台中高分院依罪證不足判無罪,仍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廖姓男子民國99年8月間和18歲少女在苗栗看守所因少女會面親友而相識,廖男假借介紹工作名義,邀約被害人前來台中。
被害人前往廖男住處途中,廖男看見對方手腕上有多處自殘割腕疤痕,詢問原因,被害人告知罹患憂鬱症,出示身心障礙手冊。
判決書指出,廖男帶被害人回到住處後,對被害人性侵得逞,被害人趕緊向警方報案。
廖男否認性侵犯行,辯稱是兩情相悅,且案發時父母及外甥女在家,若用脅迫手段,被害人會大聲喊叫,當時自己還在假釋期間,須到台中榮民總醫院上課,怎會再犯下性侵案。
被害女子表示,她和廖男在房間喝酒聊天,喝了半杯啤酒後,感到頭暈無力,被強行脫掉衣物,她無力反抗,遭性侵得逞,她懷疑廖男在酒裡下迷藥。
一審法官以測謊未過等理由,判廖男1年10月徒刑。二審法官認為,測謊證明,廖男和對方性行為,曾以手掐住對方脖子,這是雙方性愛手段,難以推斷廖男強暴對方。
判決書指出,事後被害人和友人通話達120秒,約2分鐘,若廖男下藥導致被害人昏沉無力,被害人如何接聽來電達2分鐘之久。
二審法官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廖男有強制性交犯行,原審未予詳查,認定廖男有罪,顯有違誤。台中高分院審理終結,撤銷一審判決,判廖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