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今天指出,外傭指控,陳男在100年3月間,利用住處監視器無法拍攝到的處所,拉她進房間,不顧她哀求、拉扯拒絕,強行性侵;事後還威脅不得講出去,否則會被遣返。
4月至6月期間,陳男藉口佛像到貨,開車載外傭到放置佛像的工廠,又性侵3次;另再利用家人外出,在家性侵1次。
陳男8月間提到要帶她前往工廠,她擔心再遭性侵,向社會局通報。
陳男在警訊及苗栗地院審理時否認性侵,指稱外傭因打破神像須賠償新台幣5萬元,挾怨報復。苗栗地院調查後不予採信,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陳男徒刑6年6月,陳男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陳男坦承與外傭發生性關係,但是兩情相悅合意行為,每次以5張易付卡為代價。法官調查,外傭確曾委託陳男代購易付卡,但費用由薪水扣除或還錢,且陳男於一審判決後,企圖透過外勞仲介公司以50萬元和解,要求配合翻供遭拒。
台中高分院撤銷一審判決,以陳男強制性侵,判處徒刑6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