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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 禁人頭戶交易

中央商情網/ 2012.11.09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9日電)金管會表示,期貨商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他人或自己的帳戶或名義(人頭戶)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近來發現期貨商從業人員有利用他人帳戶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等違規行為。

金管會表示,依期貨交易法規規定,期貨商的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利用他人或自己的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違反者,金管會移請司法單位偵辦外,並將依法對期貨商及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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