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公告本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與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金華信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新設建華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重要決議事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第七條 第39款(一) 該新設金融控股公司之額定資本額為新臺幣壹仟億元,分為壹佰 億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分 次發行。首次發行以新臺幣三五、三八三、五二四、八七○元為 上限,分為三、五三八、三五二、四八七股普通股,並得視本公 司、華信及金華信銀買回異議股東持有股份數額相應調整其數額。(二) 本公司股東以普通股一、二七六、○三八、八二○股,與建華金 融控股公司設立發行普通股一、二八八、六六七、九七六股為股 份轉換,亦即本公司與建華金融控股公司換股比率為一股比一. ○○九八九七一五六六股;華信以普通股一、九四四、三九七、 六一七股,與建華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發行普通股一、九九六、三 三八、四七三股為股份轉換,亦即華信與建華金融控股公司之換 股比率為一股比一.○二六七一三○八三六股;金華信銀股東以 普通股三一七、九一六、○五○股,與建華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發 行普通股二五三、三四六、○三八股為股份轉換,亦即金華信銀 與建華金融控股公司換股比率為一股比○.七九六八九六○二九 六股,上述轉換之股份得隨本公司、華信及金華信銀買回異議股 東持有股份數額分別相應調整其數額。(三) 本次股份轉換係按前項轉換股比例轉換,不滿一股之畸零股由三 方各自依發行面額按比例折算現金給付(計算至元),並由三方 董事會各自洽特定人以發行面額承購該等畸零股。(四) 本公司、華信與金華信銀依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 子公司議案訂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核議,如 經三方股東會決議通過,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 定,本次股東臨時會視為預定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會議。(五) 本次股份轉換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股東臨時會授權本公司 董事會視金融控股公司申設之時程,與華信及金華信銀之董事會 另行訂定股份轉換基準日。(六) 本公司八十九年度股利分派業已定案,故於預定本公司轉換新設 建華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轉換基準日前,無股利發放限額之問題。 本公司、華信與金華信銀股東九十年度股利擬於股份轉換基準日 前不擬分配,三方九十年度股利擬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分配予 建華金融控股公司,再由建華金融控股公司以三方於股份轉換基 準日之未分配盈餘轉換至建華金融控股公司產生之資本公積,按 建華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持股比率以股票股利發放。(七) 建華金融控股公司之第一屆董事及監察人,由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十九日本公司、華信及金華信銀股東臨時會(視為發起人會議) 選舉之,選出董事十一人、監察人三人。本公司、華信及金華信 銀原任董事及監察人,俟股份轉換之日同時由建華金融控股公司 指派為各該子公司董事、監察人至原任期屆滿。(八) 就新設建華金融控股公司之申請及股份轉換等相關事項,本決議 如有未盡之處或相關法令有所變動,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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