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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冠亨酒駕案 加重刑度判6年

中央社/ 2012.11.09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9日電)葉冠亨酒駕撞死人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葉冠亨被加重刑度判處6年;同案被告王嘉祥獲減輕其刑,判處徒刑2年。

葉冠亨於今年4月25日酒後駕車載友人,在高雄市中華路超速撞到垃圾車,再撞擊晨起運動的李姓婦人,造成李婦當場死亡,葉冠亨同車陳姓友人也傷重不治,李婦丈夫數日後疑因傷心猝死,留下8歲孤女。

全案由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於5月底偵結,葉冠亨和垃圾車司機王嘉祥分別被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業務過失致死罪等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葉冠亨酒醉駕車、嚴重超速行駛,造成兩人死亡,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判決並指出,葉冠亨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到李姓婦人穿越,不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6年。

至於王嘉祥肇事後在前來處理的警員尚不知何人犯罪前,主動坦承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徒刑2年。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璧君表示,葉冠亨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刑度頗重,應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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