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措施要有人使用才叫「便民」,徒有措施卻無人知曉、無人善用,就只是徒具形式而已,政府不僅只是創立政策、制度,還有教導民眾使用政策與制度的責任。例如,停管處應在催繳單上加註可上網登錄申請提醒通知廣為宣導。
再者,停管處宣稱,依法罰單必須從違規行為發生日三個月內開出,所以無法以「週」累計逾期停車單,將同一車主一週逾繳的停車費,以一張催繳單通知。但事實是,從停車單開出到告發單寄出流程僅四十天,離三個月期限還有五十天,就算是延一週才寄出催繳單,也不會造成無法如期開罰的地步,端看公務員願不願花心思、動腦筋改變行政流程,沒有做不到的道理。
然而,繳納停車費是使用者付費的基本責任,市府即便有催繳之責,人民仍不能將忘繳被罰的責任,完全歸於政府端,但政府以雙掛號方式寄出二十元停車費的催繳通知單確實不符成本效益,公務員必須改變僵化的思考邏輯,才能做到便民、省錢、有效益。(記者陳曉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