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8月,黃某發現妻子與情夫楊某在YAHOO奇摩網路「即時通」曖昧對話提告,一審法官認定,林女與楊某(妨害家庭部分偵查中)在99年7月11日下午,在即時通上約定在「春風休閒旅館」見面,當晚6時許離開旅館,翌日晚間2人又在即時通上對話,認定2人確有性行為,判林女3月徒刑,林女不服上訴。
林女說本案沒有抓姦在床,甚至通姦對象不明,只是性幻想、網路性,她的即時通內容所述地點與旅館地點雖相符,也不能證明她有進入旅館。
台中高分院法官根據2人即時通內容、通聯紀錄、基地台互為交叉比對,林女與楊某當日下午確實到「春風休閒旅館」住房,退房後,翌日晚間10時至凌晨1時許,2人在即時通對話,對話中,林女說:「我真ㄉ沒那麼累過、你有點弄痛我了,我流了一點血、那天你沒有戴套套,我怕會受孕、下次射外面好了…。」楊男則說:「是很久沒有那麼爽過吧、下次我會輕點、總不可能狀稻子公(按:應是楊男輸錯字,係指撞到子宮)、所以我要射ㄉ時候都會問你要射哪啊。」
法官認為,對話談及2人性行為之情節及感受,語氣自然、平順,與單純無良發洩情緒、抒發感情之文字有別,顯非被告辯稱是無聊所為,被告具體陳述疼痛且有流血、擔心男方未戴保險套射精致其受孕,不是僅是無聊對話。加上案發當時2人的相對位置,確實出現在旅館,駁回林女上訴,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