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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永冠:代子公司新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1.09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1/11/08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永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同一母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335832(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95151(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461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41251(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47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035.計息方式:不計息6.還款之:(1)條件:依合約約定。(2)日期:依合約約定。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942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0.9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內容所述金額為採用民國101年10月底之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得之。二、美金兌新台幣匯率為1:29.22,人民幣兌台幣匯率為1:4.653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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