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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輕台化纖維土壤鋅、苯及地下水苯污染達標,縣環局依處置中

大成報/ 2012.11.08 00:00
( 記者張立明/雲林報導 )

雲林縣環保局指出,麥寮六輕廠區內台灣化學纖維公司芳香烴三廠(ARO-3)其土壤鋅、苯及地下水苯已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環保局即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將該廠區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依土污法第15條要求該場址執行應變必要措施。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指出,該局於100年10月至101年9月期間完成六輕廠區內60餘處厰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工作,經調查結果發現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芳香烴三廠(ARO-3)其土壤鋅、苯及地下水苯已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縣環保局已將該場址相關資料提送環保署,由環保署審核該場址是否需公告為整治場址,待環保署評估公告為整治場址,環保局則可依違反土污法第40條處污染行為人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另該廠若未提送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者,可依據土污法第37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縣環保局派員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該廠於該局所設立檢驗出地下水超標之標準井四周,另行增設4口監測井、並有採樣等行為,該行為已妨礙環保局進行地下水調查工作,將依違反土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縣環保局已將該廠區公告為污染管制區,管制區內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有鑑於此,縣環保局除已積極處理六輕工業區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之行政管制作業外,亦於場址改善期間嚴格監督及把關,並依據土污法要求污染場址依污染情節提送緊急應變必要措施、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等,經該局審核後實施以確保場址改善工法及進度符合要求,上述配套作業均將促使污染行為人等承擔責任,並確實改善已遭污染之土壤或地下水,還給民眾一個乾淨無虞之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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