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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院修法 公僕涉貪追繳退休金

中央社/ 2012.11.08 00:0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8日電)考試院今天通過修法草案,涉貪公務員退休後才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重罪,所有退休金都取消,已經領的也要追回。

考試院今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涉貪公務員重罰,近期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通過的條文規定,公務員如果涉貪污或刑法瀆職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確定,就不能申辦退休,而且應該先停職;一旦被判刑定讞入監服刑,或者因案被通緝,月退休金就停發。

另外,部分涉貪瀆案件的公務員,會趕在判刑確定前,先辦退休,領了退休金就跑,規避責任。例如,前消防署長黃季敏雖涉貪,但他已申請退休,現行法令無法追回退休金。

考試院通過的修正條文則規定,公務員在職期間涉貪污或刑法瀆職罪,退休、資遣或離職後才判刑確定,將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條文規定,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自始剝奪退休金,已經支領的退休金也應追繳;如果被判處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退休金將減發20%。

如果公務員在退休或資遣後,才受到公懲法「降級」或「減俸」的懲戒處分,他的退休金或資遣費也應重新計算,其中的差額,也要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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