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慢車違規之罰則

自由時報/
13 年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規定,慢車(慢車種類有自行車、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但,雲林縣警方以騎單車闖紅燈取締為主,其餘違規大都加以勸導。 (記者廖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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