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焚化廠是由縣府採Boo模式招商設廠,但因民意抗爭,完工後無法營運,業者於九十八年間片面主張契約終止且聲請仲裁,去年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判斷「契約中止」,但也判斷「縣府違約不成立」,業者提出縣府應支付廿九億元,減至十九億餘元,廠房及土地移歸縣府所有。
林參天昨天質詢追問此仲裁案,縣府究竟付出多少律師費,環保局長黃明恩說仲裁律師費是九百萬元、點交律師費三百七十萬元、營業稅律師費一百五十萬元,都是委託同一位律師執行。
林參天痛批縣府違反採購法,指定同一律師,事實上,此案有很多在地律師想接案,但都被排除。
黃明恩答復說,此次仲裁案是第二次仲裁,更早以前的第一次仲裁,就是同一律師執行,所以可以採用限制性招標,由同一律師繼續協助仲裁。
林參天並追問,縣府當初說環保署會補助台東支付焚化廠十九億元,補助款下來沒?黃明恩答尚未,但一定會核撥,林要他以退休金擔保,黃明恩答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