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1/11/062.公司名稱: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名稱、辦公處所及聯絡電話。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股務代理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2)辦公處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5樓。(3)聯絡電話:(02)2389-2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