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佳光電:本公司接到陳麗甄女士傳真,對公司負責人吳家富先生提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陳麗甄(2)法院名稱:台北市地檢署(3)處分機關:無(4)相關文書案號:無2.事實發生日:101/10/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負責人吳家富,收到陳麗甄女士傳真,內容述及陳麗甄女士已經向台北市地檢署對吳家富提告,由於尚未收到原告之起訴狀,後續已委請律師處理。4.處理過程:本公司負責人吳家富,委請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並於11月1日對陳麗甄女士提起誣告、加重毀謗,損害名譽之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由本公司負責人吳家富委請律師協助,對本公司之經營、財務及業務等方面尚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負責人吳家富,委請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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