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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違法資遣 教師請求薪資勝訴

中央社/ 2012.11.06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6日電)某高中教師被學校以汽車科廢止、招生人數不足為由資遣,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聘任關係存續時的薪資。最高法院今天判教師勝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一名高姓男子自民國85年8月起任職高雄市一所私立高中,88年8月起受聘為長期專任教師,聘期至93年7月底止。

高男指控學校於90年間以汽車科廢止、招生人數不足為由資遣他。高男向高雄市教育局提起申訴後,教育局認定資遣違法,函覆學校須回復聘任高男,但學校並未履行。

94年7月間向學校提出離職申請的高男主張,學校資遣決議違法,又未在聘期屆滿時有不續聘之意,表示兩造聘任關係仍在,提起訴訟請求學校將他晉敘薪點並給付薪資等費用。

學校主張,校內教評會的決議僅是通過行政單位對資遣高男的提案,並非直接對他所為的措施,且學校於91年發函中止兩造僱傭關係,高雄市申評會並未對此處分有任何評議決定。縱使法院認定資遣不合法,但高男被決議資遣後就未在學校服務,自不能晉級。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判學校給付高男新台幣291萬多元,學校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定學校資遣不合法,扣除已給付的款項後,判決學校還要給付薪資、研究費及獎金等費用291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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