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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5天開2次房間 被逮說是去洗腳

自由時報/ 2012.11.06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和男子上汽車旅館,只是為了「離婚諮詢」與「洗腳」?

已婚陳姓婦人與人夫洪男,5天內連續到新北市八里區汽車旅館「開房間」,陳婦的吳姓丈夫報警抓姦,陳婦辯稱到房間內「是為了離婚的事找洪諮詢」以及「只是去洗腳而已」,因查不出發生關係的直接證據,刑事妨害家庭部分獲不起訴;吳男另提民事向2人求償,士林地院判處這對男女須連帶賠償10萬元,可上訴。

陳女也反訴吳姓丈夫未離婚前便與郭姓情婦同宿同遊、有超友誼關係,提出吳、郭親密互擁的旅遊照,刑事妨害家庭部分同樣不起訴,陳也向郭求償,士林地院審理時,吳的姊姊與女兒皆證實郭即是吳的女友,認為吳同樣對婚姻不忠,須賠陳女10萬元,也可上訴。

吳姓丈夫主張,99年5月間,陳女仍是他「牽手」時,當月9日午後與洪姓已婚男到新北市八里區「新八里汽車旅館」,5天後陳、洪再度前往同家旅館,吳報警抓姦,當場發現浴室內毛巾、床鋪均有使用,2人行為已逾越一般朋友分際,破壞他的婚姻,要求陳、洪連帶賠償100萬元。

陳女辯稱,因接到吳的離婚要求,請求洪男向其舅父律師請教對策,9日相約汽車旅館請教離婚協議事宜,洪男聽她哭訴,未有超友誼行為;至於14日又到汽車旅館,則是洪男腳髒了,要找地方洗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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