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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控女兒遭餵毒性侵 狼輕判

自由時報/ 2012.11.06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湯世名/員林報導〕少女吸食鄭姓男子提供的K他命後遭性侵,男方被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公訴檢察官在法院開庭審理時變更法條,改為「合意」性交,鄭男因而獲得輕判4月徒刑,少女母親聲請上訴,公訴檢察官堅持先前認定,退回上訴,本案宣告確定。

少女母聲請上訴遭駁回

少女母親認為地檢署剝奪被害人上訴權益,造成無法挽救的後果,昨帶著女兒出面指控檢方藐視人權。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表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公訴檢察官已裁定不上訴,被害人及其家屬無法再上訴,除非另有新事證,被害人才可再提告或聲請再審。

洪女(16歲)母親指出,她女兒是被鄭男供毒,在意識不清下被性侵,且害怕被罵而不敢向家人反映,沒想到鄭男犯下如此惡行只判4月,向檢察官聲請上訴,公訴檢察官又未考量被害人感受,逕以她們上訴理由不充足為由,裁定不上訴,「這種司法根本是在保護壞人,被害人的權益何在?」

公訴檢察官則說,少女雖稱意識不清,且表示有反抗,但她在去年4月間案發當天凌晨至清晨4時間,由同班另名少女的鄭姓男友提供K他命吸食,至下午3時才發生性行為,K他命在人體內半衰期為3至4小時,臨床上口服有效期間為4至6小時,縱以少女最晚吸食K他命的時間從清晨4時算起,最遲至當天上午10時效力應消除,與少女所稱事發時意識不清情形不符。

檢察官並說,少女被性侵後當天還曾與朋友逛夜市,事後也未告知家人,很難只憑少女指述來認定她遭鄭男性侵。

另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無法據少女提出的診斷書,證明處女膜撕裂傷情形是少女自願或被強迫發生性行為。因此變更法條,將起訴罪名由強制性交更改為合意性交,法官依此判鄭男4月。

律師蕭博仁昨表示,若為告訴乃論罪,基本上是以被害人為主體,原則上檢察官都會尊重被害人而同意上訴,本案為公訴罪,檢察官可自行決定是否上訴,可能是檢察官認定少女的說詞與事實不符,除非有新事證,否則應就此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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